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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济宁市本级202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告
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等规定,现将济宁市本级2023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济宁市高新区、太白湖区、经开区(在国家税务总局济宁经济开发区第三分局注册、办理税务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性质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4年10月31日前 三、审核内容 2023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四、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用人单位通过电脑直接访问系统网址(https://abllwrz.sddpf.org.cn:8443/wbxt/#/login),跳转到“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使用法人用户进行登录。 五、符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标准 1. 用人单位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须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2.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3. 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申报材料 网上申报(全程网办):通过联网认证,除劳动合同必须上传外,其他材料均通过联网匹配获取,能正常匹配获取到数据且无误的,用人单位无需另外上传资料;无法匹配到数据,且单位认为符合年审条件的,需要上传相应材料,通过人工审核。其中: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纳凭证需上传在社保系统下载或政务大厅打印的加盖公章凭证,工资发放证明可以是银行流水或其他工资发放凭证。网报系统中,“单位信息维护管理”—“残联主管部门”请选择“山东省—济宁市—济宁市本级”,税务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属行政区请如实填写(不要填写市本级)。 七、相关说明 1.2023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在征收期内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2.按照规定,军残证以退役军人事务部推送信息为准。若有证件与推送信息不符,或库内无信息的情况,请军残人员到当地军人事务局进行证件报备,直至库内信息与本人证件相符。 3.以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需用人单位关联派遣机构并上传派遣合同(协议),且上传的派遣合同(协议)须显示经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将被派遣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内容。 4.用人单位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上传的所有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如填报不实,一切后果用人单位自负。 5.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登录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审核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6.残疾人就业年审相关政策依据详见济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网。 7.省技术QQ群号:830562268 市本级年审QQ群:370387278 八、市本级年审联系方式:0537-5130021
济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24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