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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本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63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等规定,现将济宁市本级2021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市本级审核对象:济宁市高新区、太白湖区、经开区(在国家税务总局济宁经济开发区第三分局注册、办理税务的单位)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性质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27日 三、审核内容 2021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四、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用人单位通过电脑直接访问系统网址(https://abllwrz.sddpf.org.cn:8443/wbxt/#/login),跳转到“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登录界面”,使用法人用户进行登录。 五、申报材料 网上申报(全程网办):用人单位注册后登录系统,按系统提示填报资料,其中系统可自动调取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工资发放等信息进行验证,如系统显示相关信息调取失败,请将相关证明材料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系统。其中: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纳凭证需上传在社保系统下载或政务大厅打印的带公章凭证,工资发放证明可以是银行流水或其他工资发放凭证。 六、相关说明 1.2021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按照规定,军残证以退役军人事务部推送信息为准。若有证件与推送信息不符,或库内无信息的情况,请军残人员到当地军人事务局进行证件报备,直至库内信息与本人证件相符。 3.以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上传的派遣合同须显示经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的将被派遣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协议。 4.用人单位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上传的所有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如填报不实,一切后果用人单位自负。 5.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登录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审核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6.残疾人就业年审相关政策依据详见济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网。 7.用人单位确实不能实现网上申报的,可携带相关材料到现场办理。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目前暂不支持线下申报,稍后将发布现场办理通告。 七、联系方式:5130022 5130023 附件1:法人用户注册手册 附件2:用人单位网上申报操作手册
济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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